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64043号“LU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56号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4043号“LU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5202号“LUCY”商标、第11588507号“卢西开关 LUCY SWITCHGEAR”商标、第15674346号“卢西电气 LUCY ELECTRIC”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2197383号“LUCY”商标、国际注册第1470437号“LU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