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青研社 Youngster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674513号“青研社 Youngster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31号

       

      申请人:上海兰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513号“青研社 Youngster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969094号“YOUNG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1905号“少年星YOUNG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有较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青研社”,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青少年研究社团”等含义,用作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