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830710号“MENLLI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79号
申请人:嘉兴美尔凯特卫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邦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4日对第30830710号“MENLL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先的“MELLKIT”商标在外观表现形式、含义、读音等方面构成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侵犯。争议商标与第11184270号“MELLK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核定使用产品相同、二者所面对的消费者群体、销售渠道相同,同时出现在市场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予以支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盥洗台(家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6日转让至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并非本案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主体资格的要求。故申请人依据在先注册商标所提无效宣告的主张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