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美好时光MEIHAOSHIGU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17744号“美好时光MEIHAOSHIGU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84号

       

      申请人:永康市时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企无忧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7744号“美好时光MEIHAOSHI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707485号“美好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第36375603号“美好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抢注之嫌。申请商标与第25327291号“美好时刻 压箱底MEIHAOSHIKE YAXIANGDI及图”商标、第27719881号“美好拾光”商标、第34802180号“美好食光 时光如梭,味如往昔ZHANXU WONDERFUL TIME TIME FILES,TASTE AS BEF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分别引证商标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阿里巴巴店铺首页、后台数据、广告发票、拼多多平台推广资料、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美好时光”与引证商标一“美好时光”、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文字之“美好时刻”、引证商标四“美好拾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且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全部复审服务已经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