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薪火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02741号“薪火计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10号

       

      申请人:中联盛世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741号“薪火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3301号“薪计划”商标、第8127488号“薪火传媒”商标、第9445083号“薪火堂”商标、第31885659号“薪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提供者的功能。三、包含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内,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共存注册。四、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引证商标四信息及流程状态页面、权利人工商档案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2、引证商标一至三流程状态页面;3、引证商标二至四使用证据;4、举证商标信息;5、网络介绍、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薪火计划”与引证商标一“薪计划”、引证商标二“薪火传媒”、引证商标三“薪火堂”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