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079号“AKAM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16号
申请人:AKAMAS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079号“AKA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34141号“AKAM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区别,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他人已对引证商标分别提出了撤三申请及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及商标流程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软件、计算机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