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129842号“ZEPE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992号
申请人:北京视诺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842号“ZEPE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64218号“ZEPET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98993号“ZEPE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归属于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