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61091号“未来集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475号
申请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1091号“未来集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包装袋”商品上进行复审,在其余驳回商品上放弃复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0986号“未来城市V.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所申请的类别和商品已超出其经营范围,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表示在“包装袋”商品上进行复审,其余驳回商品放弃复审,鉴于其对复审商品表述不准确,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在全部被驳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丝绳;包装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