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40743号“中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03号

       

      申请人:青岛中文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0743号“中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4780号“中文书城”商标、第34519201号“中文国际及图”商标、第35439291号图形商标、第100674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提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第35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3月13日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文秘;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文秘;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