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44223号“都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61号
申请人:实验室工作台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4223号“都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达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4494号“都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作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以德康公司作为经营别称的证明;2、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相关资料;3、申请人“DURCON”系列商标档案;4、第23208896号“都抗”商标不予注册决定;5、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宣传的公证书电子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档案;6、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柜台(台子);工作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工作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