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W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45900号“TW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55号

       

      申请人:山东睿冠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5900号“TW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077号“TWB”商标、第4461754号“TWB”商标、第6650645号“TVVB”商标、第19978107号“双科TVVB”商标、第25723491号 “天玮博TWB及图”商标、第33987302A号“TWB”商标、第7002138号“纳驰TVW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均相继通过审核。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年度报告、门店及厂房照片;2、商标设计内涵;3、产品包装图、产品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滚珠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零件);滚珠轴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六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