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anb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70026号“Canbu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43号

       

      申请人:北京康百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0026号“Canb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9932号“Cantut及图”商标、第10642967号“创图特Cantut及图”商标、第35730067号“能放Can Pu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外,多件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完税证明;2、公司简介、商标设计内涵;3、生产设备图片、企业宣传手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产品采购合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