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07765号“TALANTON by DI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90号
申请人:戴安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765号“TALANTON by DI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6619号“TALANTON by DI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无效宣告申请及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