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馋猫优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03517号“馋猫优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389号

       

      申请人:南京真滋味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3517号“馋猫优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628684号“馋猫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0107号“小馋猫XIAOCHAN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已经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62872号“馋猫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但尚未生效,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9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上述两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新鲜浆果、新鲜水果、坚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活动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馋猫优鲜”与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文字“馋猫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