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正顺贴必定ZHENG SHUN WATERPROOF Z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4014140号“正顺贴必定ZHENG SHUN

    WATERPROOF Z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宇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营正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24014140号“正顺贴必定ZHENG SHUN WATERPROOF Z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927571号“贴必定”商标、第20145866号“贴必定”商标、第23240145号“贴必定”商标、第14788447号“超级贴必定 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不是为了正常使用,而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贴必定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
      2、宣传画册;
      3、参加展会及展会活动现场照片;
      4、媒体的宣传报道资料;
      5、其他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经核准,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四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砖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后,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均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以“贴必定”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屋顶用沥青涂层;防水卷材;建筑用毡;沥青;建筑用非金属包层;涂层(建筑材料);修路用粘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非金属砖瓦;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