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商标转让_“巧家小碗红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023942号“巧家小碗红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99号

       

      申请人:巧家县热区产业发展中心
      (变更前名义:巧家县热区产业开发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23942号“巧家小碗红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机构改革申请人名称变更,实际组织未改变,主体适格。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具有唯一的指向性。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特点品质,以当地纯正优质的甘蔗为原材料,采用有特点的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加工工艺使得其具有与众不同的品质。申请商标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81727号商标、第81142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持有人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将商标转让予申请人所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3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共巧家县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巧家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通知”(巧办发{2019}2号)
      2、民国《巧家县志稿》点校本相关页复印件;
      3、《巧家县工业志》相关页复印件;
      4、《巧家文史资料》第四辑相关页复印件;
      5、《巧家县志》相关页复印件;
      6、《支那省别全志》相关页复印件;
      7、《云南特产风味指南》相关页复印件;
      8、巧家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确定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的通知”(巧政发{2005}71号);
      9、昭通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昭政发{2015}55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云政发{2017}33号);
      11、巧家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申报巧家小碗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报告”;
      12、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巧家小碗红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3、云南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中国质量新闻网等报刊、电台、网络宣传报道截图;
      14、关于巧家小碗红糖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特定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15、巧家小碗红糖荣获第13届中国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奖;
      16、巧家县环境质量报告;
      17、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滇南农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共12份。
      经复审查明:1、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据《巧家文史资料》记载,巧家县位于云南省东北部、昭通地区西南部,地处东经102°52′至103°26′、北纬26°32′至27°25′之间,县属金沙江河谷地区,金沙江环流于县境西北,牛栏江萦绕于县境东北,纳县地径面积超过30平方公里的河流20条,年均径流量15.06亿立方米。境内最低海拔517米,最高海拔4040米,相对差3523米,属典型的亚高山深切割地貌,山区面积占幅员面积的98.9%。地表特征多变,地貌类型众多,属亚热带与温带共存的高原立体气候。气候复杂多变,降水集中在5-10月,高山区雨量充沛,特别是北部海拔2500-300米地带均降水量1500毫米左右,随海拔降低纬度向南降水明显减少,地处南部金沙江河谷的蒙姑,多年平均降水仅534毫米。复杂多变的自然条件造成了多姿多彩的生态环境,土壤、降水、气温、日照等最适合甘蔗生长,甘蔗的含糖量达14%-15%。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4予以佐证。
      4、据《巧家县志》记载,巧家县制糖,以甘蔗为原料。清乾隆年间,引进甘蔗种植。30年代,年产红糖二三百斤,抗日战争时期,年产增至250万公斤,1979-1982年巧家糖厂形成500吨/日的生产能力,1985-1986年榨季投产,形成1000吨/日的生产能力。据《云南特产风味指南》记载,早在明末清初,就有甘蔗种植。解放后,云南省因地制宜发展甘蔗生产,获得大幅度增长。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5、7予以佐证。
      5、“巧家小碗红糖制作技艺”于2015年12月被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2017年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5年“土榨小碗红糖”评为巧家县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及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传承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8、9、10予以佐证。
      6、经检验申请人“巧家小碗红糖”产品符合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DBS53/008-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红糖》、GB20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DBS53/008-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红糖》、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上述标准要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QB/T2343.2-2013“赤砂糖检验方法”、GB500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测定》标准检出产品总糖分≥90g/100g,干燥失重≤4.5/100g,不溶于水杂质≤350mg/kg。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7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审查该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或其他特征及上述特征是否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3-6,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糖商品以碗状为主,磨成粉颜色自然,呈黄褐色或红褐色、色泽透亮、杂质少、绵软沙化、有天然蔗香,没有焦味和其他异味,用水冲泡后有明显分层现象,杯底一般有絮状沉淀物。理化特征,总糖分≥90g/100g,干燥失重≤4.5/100g,不溶于水杂质≤350mg/kg。上述品质特点主要是由该地区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进行审查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