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李三轩LISANX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82025号“李三轩LISANX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48号

       

      申请人:李腊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2025号“李三轩LISAN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0078号“李三鲜活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8668号“李家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71156号“李凉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75407号“石灰市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75287“山炮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793349A号“山炮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833646号“老渝中山炮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336386号“李氏鼎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024716号“李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616008号“三轩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106827号“三轩茶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的专用权于2020年3月20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十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