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捷仕康 JIESHI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00949号“捷仕康 JIESHIK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79号

       

      申请人:河北聚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0949号“捷仕康 JIESH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212173号“捷世康及图”商标、第36664215号“JSK 捷世康”商标、第19369999号“科源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识别部分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销售合同及获得的证书;申请商标在产品包装等上的宣传推广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员招收;会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