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舌尖上的思she jian shang de si n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71889号“舌尖上的思she jian shang

    de si n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07号

       

      申请人:于江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1889号“舌尖上的思she jian shang de si n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8388号“思念及图”商标、第12682982号“思念”商标、第12838391号“思念及图”商标、第3494022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27456014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12838383号“思念及图”商标、第12838386号“思念及图”商标、第12838390号“思念及图”商标、第12838384号“思念及图”商标、第25203429号“思念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