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AN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2566090号“CAN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53号

       

      申请人:唐山联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566090号“CA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7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