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WBI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123号“FLOWBI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63号

       

      申请人:FLOWBIR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123号“FLOWBI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第36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第37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第38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第39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454019号“FLOWBIRD”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实际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放弃在“气瓶零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内联网或外联网进行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为同一所有人,故引证商标一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气瓶零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内联网或外联网进行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位零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内联网或外联网进行的”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36类“气瓶零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内联网或外联网进行的、停车位零售,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内联网或外联网进行的”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5、36、37、38、39、42类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