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84997号“宜康EC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07号
申请人:宜康医疗保健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4997号“宜康EC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8554号“康宜堂”商标、第22221123号“宜尔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的“宜康ECON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在第44类服务上注册的“康宜堂”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在第44类服务上注册的“宜尔康”商标已共存注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培训、教育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汉字“宜康”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康宜”、引证商标二“宜尔康”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