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香城别墅 Fantacity Vil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1125423号“香城别墅 Fantacity

    Vil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43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香城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125423号“香城别墅 Fantacity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3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03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文字“香城”,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