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北纬NORTH LATITUDE2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94935号“北纬NORTH

    LATITUDE2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66号

       

      申请人:福州市北纬二十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4935号“北纬NORTH LATITUDE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919号“北纬BEIWEI及图”商标、第9687700号“北纬国际”商标、第20068927号“NORTH LATITUDE 18”商标、第34295360号“海之蕴 北纬37.9度 NORTH LATITUDE及图”商标、第18425494号“北纬三零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NORTH及图”商标、第28242015号“北纬39°湾 NORTH LATITUDE”商标、第28773297号“北纬 NORTH LATITUDE 4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