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圈 XIAO 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0194532号“小圈 XIAO Q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42号

       

      申请人:小圈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194532号“小圈 XIAO 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5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用光盘驱动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电池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