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国智云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5923645号“国智云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25号

       

      申请人:北京国智云鼎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酷贝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对第25923645号“国智云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836250号“国智云鼎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的字号完全相同,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第32836250号“国智云鼎及图”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已注册了1542件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实际使用的目的,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劳动合同、交易合同、记账凭证、收款确认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
      2、第32836250号“国智云鼎及图”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了15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以《商标法》第四条“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1、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损害他人商号权的前提是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而该条款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的前提亦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交易合同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记账凭证、收款确认单中均未显示具体交易商品或服务内容,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国智云鼎”商号及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结合我局查明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多件已被我局驳回。其前述行为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显然已超出了正常的商标使用意图,实难谓之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