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23950号“HHB MUSIC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42号
申请人:杭州玛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3950号“HHB MUSIC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7642号“HHB”商标、第7080069号“IHHB”商标、第35870504号图形商标、第36046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效力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