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EEP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43895号“KEEP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38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3895号“KEEP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3124号“KEEP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96312号“KEEPB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3171号“朗奇LAND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