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175号“aliax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70号
申请人:ALIAXIS GROUP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175号“aliax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1539号“AIRQUIN INFLATABLE MANNEQU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8844812号“ZEEDING及图”商标、第9654021号“爱迪圣源 POWERWAT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1060595号“永锋集团 YONG FE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9254号“TARM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17、19、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