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476号“RAK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03号
申请人:GEORG UTZ HOLDING AG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476号“RAK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3056号“Rako Sleep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各地代理商介绍、引证商标权利人及其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盘架;货架或储存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家具,包括床垫、床和床的零部件、枕头、睡袋和弹簧床座”商品在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RAKO”/“Rako”,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行业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