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930637号“中源管稼ZHONGYUANGUANJIA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26号
申请人:吉林省中源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粮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0637号“中源管稼ZHONGYUANGU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7445号“中源世家 ZYSJ”商标、第14322540号“稼管”商标、第19887089号“中源世家ZHONGYUANSHIJIA”商标、第33523233号“中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