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rma To 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714号“Pharma To Mark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74号

       

      申请人:PHARMA TO MARKET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714号“Pharma To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宣传及其翻译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英文“Pharma To Market”可译为“医药市场”,指定使用在“教育、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