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优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60119号“优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886号

       

      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0119号“优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网络广播服务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67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第7492740号“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5879号“优信”商标、第32394509号“优信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已经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对网络广播服务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所以申请商标在网络广播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除网络广播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广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