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8277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51号 - 申请人:启东恒震机电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827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51号

       

      申请人:启东恒震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272号商标、第10647405号商标、第3767116号商标、第6712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测量仪器等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相比较,在整体设计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学仪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项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