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美德美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175586号“美德美创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81号

       

      申请人:瑞士美德美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美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27175586号“美德美创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15年8月24日便以“瑞士美德美颜有限公司”为中文名称登记了申请人设计的“cell premium及图”标志为作品著作权,远远早于申请人字号开始使用的时间。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多件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的商标,直接阻碍了申请人成功注册其字号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
      2.申请人产品介绍,品牌代言人介绍;
      3.跨境电商品牌关于申请人品牌产品的检索结果和介绍;
      4.申请人获奖项目;
      5.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浴液;洗面奶;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料;成套化妆品;化妆品;牙膏;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书首页上引证的第33980787号“美德美颜”商标于2018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其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美德美颜”品牌的实际使用无关,获奖项目未涉及“美德美颜”品牌。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美德美颜”作为申请人的字号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