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86867号“简单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68号
申请人:北京极智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6867号“简单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5037号“购简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具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32043306号“简单采”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其显著性得以进一步提升,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简单”一词在百度、搜狐、360的搜索结果;“自动售货机”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申请人的资质证书;媒体对简单购知名零售平台发布会的新闻报道;简单购智能自贩柜产品手册、用户操作手册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简单购”用在指定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识别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