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8651377号“高科 GAOK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科高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高科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51377号“高科 GAOK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8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高科新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广东科高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广东科高电器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8651377号第11类“高科GAOK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认为程序上存在瑕疵,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卷,并将其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为:
1、复审商标产品实物图;
2、复审商标产品采购合同;
3、复审商标产品发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9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商品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1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商品上进行复审申请,故我局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其核定使用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及发票中涉及商品均为电热水壶,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家用干衣机(电烘干)、水净化装置、饮水过滤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