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芝麻能-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47218号“芝麻能-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95号

       

      申请人:乔本生医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7218号“芝麻能-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来,并非常见汉语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第32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包含文字“芝麻”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指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芝麻”,使用在指定的植物饮料、能量饮料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