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cket Rea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37539号“Pocket Read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32号

       

      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7539号“Pocket Rea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系申请人“口袋阅”的英文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商标及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设计图片、“口袋阅”官网信息、百度搜索及有道翻译关于“Pocket Reader”的释义、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介绍。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注册的第33980594号“口袋阅”商标已经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