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263289号“东菱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32号
申请人:深圳市伯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3289号“东菱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21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84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874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08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