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593126号“蓝郸 LAND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13号
申请人: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3126号“蓝郸 LAND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26521842号“蓝郸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