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86844号“IVAN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12号
申请人:浙江梵云优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6844号“IVAN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34929号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8178号商标、第611915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