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72517号“PYTHON PACKAGE
IND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900号
申请人:皮东软件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517号“PYTHON PACKAGE IND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YTHON PACKAGE INDEX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853号“IN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