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HE PUBLIC ORGA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0070号“THE PUBLIC

    ORGA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27号

       

      申请人:COLOUR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0070号“THE PUBLIC ORGA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1494号“THEPUB LICORGANIC”商标、第35049016号“THEPUB LICORGANIC”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及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类有机化妆品、化妆品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