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投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200834号“金投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40号

       

      申请人:加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00834号“金投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39536号“金投赏”商标、第34343223号“金投赏”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品牌及字号的恶意申请注册,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受理通知书、商标档案、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其共同使用在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