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5458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89号 - 申请人:240科技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54580号“OVALJ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89号

       

      申请人:240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4580号“OVAL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字母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可能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条解释、相关介绍及说明文章、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VALJET”可译为“椭圆形的喷嘴”,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及商标确权的地域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申请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