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19372号“卡萨诺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06号
申请人:卡撒诺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372号“卡萨诺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7004号“卡萨诺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