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732号“AI THERAPEU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23号
申请人:AI THERAPEU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732号“AI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在中国市场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对应的固定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I THERAPEUTICS”可译为“人工智能治疗学”,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