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98915号“抹茶大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45号
申请人:黄志潮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8915号“抹茶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