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27862号“老人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82号
申请人: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7862号“老人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57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02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72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文字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老人头”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火柴、卷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卷烟纸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